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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營企業數字化轉型服務平台建設指南(試行)

發布時(shí)間:2023-12-12 浏覽數:241
第一(yī / yì /yí)章 總則

  第一(yī / yì /yí)條 爲(wéi / wèi)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、國(guó)務院關于(yú)加快數字化發展,建設數字中國(guó)的(de)決策部署,落實《全國(guó)工商聯關于(yú)推動民營企業加快數字化轉型發展的(de)有關意見》,推動地(dì / de)方工商聯、商會,依托專業服務企業、機構,建立一(yī / yì /yí)批民營企業數字化轉型服務平台(以(yǐ)下簡稱“服務平台”),更好引導和(hé / huò)服務民營企業數字化轉型發展,制定本指南。

  第二條  全國(guó)工商聯負責指導服務平台的(de)建設。各省級工商聯、全國(guó)工商聯直屬商會負責管理和(hé / huò)指導本地(dì / de)區或本行業服務平台的(de)建設,爲(wéi / wèi)服務平台賦能。

  第三條  服務平台的(de)建設遵循從實際出(chū)發的(de)原則,立足本地(dì / de)區和(hé / huò)本行業民營企業數字化轉型的(de)現實需求,結合工商聯和(hé / huò)商會的(de)工作實際,堅持開放合作、多方共赢、合理布局、動态調整。

  第二章 名稱和(hé / huò)類型

  第四條  服務平台名稱由省級工商聯、全國(guó)工商聯直屬商會按照平台特點确定,符合國(guó)家有關政策,全國(guó)工商聯不(bù)做統一(yī / yì /yí)規定。

  第五條  依托單位是(shì)服務平台建設和(hé / huò)運營的(de)主體,負責平台建設與運營所需的(de)人(rén)财物投入與保障。根據依托單位類型的(de)不(bù)同,服務平台主要(yào / yāo)分爲(wéi / wèi)企業型、機構型和(hé / huò)混合型。

  企業型服務平台由具備數字化轉型整體服務能力的(de)優勢企業牽頭建設。

  機構型服務平台由具備較強數字化轉型服務能力的(de)行業組織、專業組織牽頭建設。

  混合型服務平台由多家企業、機構聯合牽頭建設。

  第三章 主要(yào / yāo)功能

  第六條  服務平台具有服務民營企業數字化轉型的(de)多種功能或在(zài)某一(yī / yì /yí)方面具有特色功能,具有開放性和(hé / huò)資源共享的(de)特征。

  第七條  信息服務功能。提供國(guó)家和(hé / huò)地(dì / de)方數字化轉型政策文件的(de)宣傳解讀服務,幫助民營企業及時(shí)了(le/liǎo)解法律法規、标準等政策動态和(hé / huò)支持舉措。

  第八條  技術服務功能。爲(wéi / wèi)民營企業數字化轉型提供多種形式的(de)診斷、咨詢、輔導和(hé / huò)交流等技術服務。爲(wéi / wèi)中小企業提供便利、安全、可靠、低成本的(de)數字化轉型解決方案、服務産品和(hé / huò)平台資源。

  第九條  培訓服務功能。提供數字化轉型成功案例觀摩學習、數字化轉型課程等培訓服務,幫助民營企業提升數字化轉型意識和(hé / huò)本領。

  第十條  融資服務功能。與金融機構聯動,爲(wéi / wèi)民營企業數字化轉型提供針對性的(de)融資産品和(hé / huò)服務。

  第四章 基本要(yào / yāo)求

  第十一(yī / yì /yí)條 服務平台應具備以(yǐ)下條件:

  (一(yī / yì /yí))牽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(rén)資格,運行良好且未納入聯合失信懲戒目錄。

  (二)牽頭單位具備較強資質,獲得全國(guó)性平台企業、全國(guó)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典型案例、省級産業數字化服務商、省級工業互聯網平台、省級技術創新中心等國(guó)家級、省級資質認定的(de)單位優先。

  (三)具備場地(dì / de)、人(rén)員等基礎運營條件和(hé / huò)環境。

  (四)具備專業的(de)服務能力,有較強的(de)技術優勢或資源優勢,能有效助力民營企業數字化轉型。

  (五)具備較強的(de)帶動力,能助力提升本行業或本區域民營企業數字化整體水準。

  (六)具備專屬的(de)服務團隊,能提供專業化、屬地(dì / de)化的(de)數字化轉型服務。

  第十二條 服務平台兼具公益性,開展的(de)服務收費應不(bù)高于(yú)市場價,應定期、不(bù)定期組織開展公益性活動,應支持工商聯及所屬商會的(de)相關工作。

  第五章 運營管理

  第十三條  服務平台應建立和(hé / huò)健全内部規章制度,制定服務流程、服務規範等,保障服務平台的(de)規範運行。

  第十四條  服務平台應依托自身優勢,發揮服務功能,通過舉辦對接活動、開設培訓課程等多種方式,爲(wéi / wèi)本地(dì / de)區、本行業民營企業提供數字化轉型服務。

  第十五條 服務平台應依法合規經營,不(bù)得從事違反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的(de)活動。

  第十六條  服務平台運營經費由平台自行負責。工商聯及所屬商會通過多種方式對服務平台進行賦能。

  第十七條 服務平台實行動态管理,由相應的(de)省級工商聯、全國(guó)工商聯直屬商會負責認定和(hé / huò)撤銷。

  第十八條 全國(guó)工商聯對服務平台進行備案,并開展評優活動。省級工商聯、全國(guó)工商聯直屬商會每年将服務平台情況報全國(guó)工商聯經濟服務部。

  第六章 附則

  第十九條 本指南由全國(guó)工商聯經濟服務部負責解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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